2024青岛事业单位招聘最新消息(持续更新)-九游会网址j9
导语 2024青岛事业单位招聘最新消息(持续更新)青岛本地宝小编已经准备好了,快来正文了解详情吧。
2024青岛事业单位招聘最新消息(持续更新)
01、市卫健委聘高级人才及博士
2024年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14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级人才和博士946名。
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83年2月以后出生);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8年2月以后出生);应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1973年2月以后出生);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7.《岗位汇总表》所列学历学位均为最低要求;应聘医疗岗位人员,如已完成医师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必须与应聘岗位相适应;
8.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职人员应聘的,须经用人权限部门(单位)同意。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及总量控制人员不得应聘。
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应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报名时间:该简章岗位为长期招聘岗位,自简章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根据岗位报名情况,适时启动考试、考察、体检程序,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532-82876209
报名详情:
02、胶州市中小学教师选聘
青岛胶州市拟开展“优才聚胶”计划,选聘公办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80名,选聘学科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学科。
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政治素质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道德品行好,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
4.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30周岁以下(1993年2月以后出生);
6.具有相应学段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
7.具有选聘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所学专业为师范类相关专业或与选聘岗位专业相符,具有相应学位;
8.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报名: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高校就读期间受过处分、有学术造假不良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高校非2024届毕业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名时间:2024年2月25日前
政策咨询电话:0532-58566007
报名详情:
03、胶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紧缺优秀教师选聘
胶州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面向2024年毕业生公开选聘一批优秀的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计划选聘中等职业学校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73人,幼儿园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10人。
选聘范围及条件
(一)选聘范围
2024年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二)选聘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以后出生);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
7.具有选聘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所学专业与选聘岗位专业相符,具有相应学位。
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报名时间:2月29日前
政策咨询电话:0532-58566007
报名详情:
温馨提示:招聘单位对招聘信息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