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备注:
(1)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2)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1.《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登记现场领取);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住房情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财产状况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受理→ 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审核→ 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1.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3.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